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
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
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以后,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换句话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时单方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这个前提条件没有成就,用人单位无权随时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尽管员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能不讲任何理由地,说不要这个员工就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