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刑之后,其户口不会被注销。这是依据《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中的相关条款,即称之为“明确取消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及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
销户籍”。罪犯在经法院审判并送至监狱服刑之时,其户籍将严格按照规定转移到监狱所在地区;而当刑期结束释放出来以后,他们的户籍也会随之回到原户籍。因此,在服刑期间,其户口是不会被注销掉的。
《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第七条
取消被判处
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被
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
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
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四条
被
假释、
缓刑的犯人,被
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
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
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
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