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放弃法定税收减免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首先是在商品流转过程中担任中间环节角色的纳税人,在下一个经营环节中,倘若
债权人需要获取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供企业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他们可以选择放弃自身的免税优惠;
其次是将增值税由先行征收后返还、先行征收再退还以及即时征收即时退还等方式变更为完全免征的纳税人;
再次是涉及内销业务项目与出口项目共存的纳税人;
最后则是涉及营业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并存,却又未能精确划分这两种项目各自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将免税项目中的大部分进项税额用于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