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作为集体户籍成员,欲将户籍转为个人身份时,请准备如下材料:
首先,需要出示
房产证以及其副本的原件和
复印件;
其次,采
购房产所产生的发票的所有内容,也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再次,必须提交您本人所持有的
集体户口卡片的原件,此项材料会在办理过程中收回并不再退还给您;除了上述文件之外,您还需要提供
身份证原件进行核验;对于并非法定
产权人的情况下,我们可能需要您提供证明亲戚关系的相关材料,如
结婚证书或出生证明等具有效力的凭证。
《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
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
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