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行政赔偿诉讼时,
举证责任主要在于被告方,被告应当向法庭提供其作出相关
行政行为的各项切实
证据以及其背后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如若被告方未能及时提交或
逾期提交证据而无合理充分的解释,那么便应当被认定为缺乏相应的
证明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
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
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