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若被告人所在地和其平常居住之地并不一致的话,则应由其经常居住的地方的人
民法院行使
管辖权,则不在
户籍所在地处审理案件。
另外,对于法律上已经认可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起的
民事诉讼,则需由被告人所在地位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多个被告人的所在地或是
经常居住地分布于两地以上的司法
管辖区内,那么这些相应的
司法部门皆拥有对同一
诉讼案的审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