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拒绝进行
亲子鉴定这一事项,并非必然能够被认定为非亲生子女。
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若原告(或被告)依法提起
诉讼,要求确定亲子关系的存在,并能提交充足可靠的
证据加以证明;而另一方在无充分反证的情况下仍坚决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直接确认主张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反之,当父亲或是母亲向地方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主张否认亲子关系,并且得到另一方因正当理由而拒绝亲子鉴定时,法院也有权利据此判定,否定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为事实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