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是否构成
劳动关系时,以下凭证具有重要意义:未签署日期的
劳动合同及关于劳动者的招录情况;由劳动者签署并提交给用人单位的相关材料;有关薪酬、福利待遇以及
社保费用支付方式的确认文件或记载;证明员工出勤状况的签到卡或考勤表;用人单位出具的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员工
身份信息的证件;来自目击
见证人或者其他从业者的公正评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