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对于涉及到的卖淫问题而言,虽然尚不足以达到
刑事犯罪的程度,无法适用
刑法加以惩戒,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行为就不再是对社会道德和
公序良俗的侵犯,而是随着情态的恶化,将不断增加对个人及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应当对这类现象保持高度的警惕,并主张运用相关的
行政处罚手段,以此来保障社会
公共利益的维护与提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明确规定,针对涉案行为进行处理时,通常情况下会给予
行为人十日至十五日不等的
拘留教育期,同时要求其支付高达五千元以内的罚款作为
处罚;而对于情节较为轻微,如
初犯、认罪态度良好等情况的,则可以适当缩短
拘留时间或降低罚款数额,但同样责成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
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