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否能被认定为婚后的
共同财产,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当房屋的
销售合同在某一方在婚前签署且全部用其个人资金支付首付款同时向银行申请借款后,婚后面临
房屋登记在付款人的名义之下时,那么这套房产应被视为个人
婚前的财产,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属于
借款人的个人负债。假如一方在婚前已经签署了房屋销售合同,自己
出资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
申请贷款,但住房却在
结婚后被登记在另一方的名字之下,然而,婚后双方必须共同承担房贷,在这种情况下,
离婚过程中对这套房产的归属问题则需由双方通过协议来解决,若未能达成共识,则需提交至法庭进行裁决,此时争议房产会判给
产权登记的一方,而没有被清偿的贷款则继续作为个人负债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