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虽然已经签订确定了效力,却还没有正式开始执行的时候,可能会因为出现以下情况而被解除:
首先是在
当事人之间经过充分、公正和透明的沟通与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并取得同意,从而决定解除该合约;
其次,如果该合同曾经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约定过解除的条件,并且这些条件现已得到满足,或者若法律对此有所要求,有关的解除条件也已经得到实际履行,那么这也是合法解除该合同的依据所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协商后,是有权单方面解除他们所签定的合同的。
此外,当事人双方有时候也会在合同中约定一些特定的事件作为
合同解除的理由,如果这样的事件发生,那么原本拥有解除权的那一方自然就有权利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将这份合同予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