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退还税务款项的具体要求如下:
首先,在工作中的一些不可避免的操作失误或是由于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缴纳错误或者是超出了规定数额的支付;
其次,在整个征管行为中产生的关于计算
清算、结余、宽免以及政策和税率的调整所做出的
退税处理;
再者,扣缴义务人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的基础上履行代扣、代收的税收责任,并将代扣、代收的税款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存储在国库中,随后,根据法定程序,税务部门应给予扣缴义务人相应的代扣、代收手续费补偿;
最后,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的情况,也同样可以申请退还部分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
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
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活期存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