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争议及
劳动争议之间在如下三个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之处:
首先,二者所形成的基础条件各不相同。
劳动关系是因为雇主或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生产资料同人力资源相结合的缘故而生成并存在,然而
劳务关系却是源自于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或者口头约定;
其次,它们所需遵循的相关法律
法规也不尽相同。劳务关系主要在《
民法典》、《经济法》等法律体系中得到规定与指导,而涉及到劳动关系的部分,其相应的条款和条规则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以及《
劳动合同法》进行解读和执行;
最后,两种关系中所涉及到的主体资格要求亦有显著差别。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仅有其中一方可以为
法人或公司组织,另一方须为自然人,具体的来说,这二者无法同时以法人或组织的身份参与到劳动关系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
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