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由任意一方
当事人在缔
结婚姻前所购置的财产并不能构成夫妻共同财富的范畴,而是被界定为该方当事人的个人私产。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若双方就这些财产做出了特别的协议规定,那么,这些财产究竟应归属何种类型的共有品,便需根据双方所达成的合约而进行判定。例如,当男女双方承诺将某项财产在婚后交予两人共同拥有时,那么,该笔财产即可视为夫妻二人的
共有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