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儿童被
领养之后,生母仍然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取回。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收养方以及
送养方均可协商决定终止这层领养关系。也就是说,若送养方——也就是生母与收养方经过双方的同意与协商,是完全可以将孩子重新带回家中的。此外,倘若收养方对未成年养子存在损害其权益的不当行径,那么,生母同样依法享有权利去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其养子女之间的领养关系,并且得以实现将孩子接回身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
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
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
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