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婚前购得之车辆在婚后转至女方名下是否属于共有的问题,我们可以明确说明这属于
共同财产。因
过户的行为可视为转化为配偶间的赠与行为,故添加女方姓名的一方便有权在
离婚诉讼中提出对该车辆进行分割的要求。若夫妻双方能就此车辆的分割问题达成共识并签订书面协议者,则应依据该协议进行具体分配;而如双方未能达成共识的,则需提交法庭予以裁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根据维护子女权益、保护女性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来对车辆进行合理分配。
二、对于如何定义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了以下内容:
1、
劳动者所得的
工资金额、奖励金以及
劳动报酬等各项收入;
2、生产经营者、投资者通过经营活动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包括投入的资本本金及产生的利润等项目;
3、
知识产权的收益,例如
专利、
著作权、
商标权等各类智力成果带来的经济回报;
4、
继承或接受赠与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