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美容整形操作时遭遇失败事故后,倘若事故受害者急需接受进一步治疗以恢复健康,那么相应地,负责实施手术的
医疗机构理应承担起支付治疗费用、补偿
误工收入及变迁费用以及营养补助等必需开支的责任。同时,若受害者面相遭受永久性损毁的情况可被认定为产生了严重
精神损害,那么,他们将有权主张并获得
精神损失的
赔偿。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
医疗费:按照
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
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
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