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对于被依法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者,应当送往看守所关押;而对于因违反国法行为受到
行政处罚的公民,则需置于
拘留所接受
处罚观察与教育改造。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看守所接收被
羁押人员在原则上必须有且仅依赖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出具的
逮捕令、刑事
拘留证或其他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件。倘若无此类凭证,或者凭证所载明的情境与实际情况相背离,那么看守所在法律意义上有权拒绝接收该被羁押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
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