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替
代征购",这一概念具体指的是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现象。这种所谓的“租借”实质上不过是
违法操作,违反了法律关于农用地转用以及
土地征收的审批规定,以及相关
税费的缴纳义务,规避了补充耕地平衡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以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非农化建设,从而擅自扩大了建设用地的占地规模。为了有效解决因
征地而产生的
纠纷问题,我们建议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首先,如果对征地的行为存在强烈异议,可以运用
行政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若对征地决定持有不满意见,同样可以考虑利用行政诉讼的手段表达自己的观点;
再次,若征地补偿协议未能如约履行相关补偿责任,可通过
提起民事诉讼的形式争取合理补偿;
此外,在协商或调解无法达成共识时,亦可尝试这类解决途径;
最后,征地部门在征地之前,有责任组织尊重公民知情权的
听证会和座谈会,并在会上就有关问题进行充分交流与探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
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