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本合约无效,故在此明确地指出:公章在各类印章中具有最为崇高、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乃是
法人权力的真实体现与象征。通过对目前法律
法规及司法实践的考察,不难发现,对于
民事行为的有效性及其成立与否的审定过程中,检验盖章之处是否加盖了法人公章已然变成了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衡量标尺。而且,从字面意义上看,"合同专用章"显然只是在
签署合同时才发挥其特定作用;而公章则不仅能替代合同专用章,也无法取而代之整个公司的权力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