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可行,然而需要特别注意,这种做法可能还会带来一些不良影响。如果在企业解散之时未能进行法定的
清算工作便直接进行了注销手续,那么,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
董事及主要
控股股东,以及企业的实际控制者都必须为企业所欠下的
债务承担起最终的清算责任。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十条的规定,任何企业在决定解散之后,都应该在完成所有法定的
清算程序之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注销登记手续。如果企业在没有经过合法清算的情况下就擅自办理了注销登记,从而导致企业无法继续进行清算工作,那么,
债权人有权要求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及主要控股股东,以及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对企业所欠下的债务承担起最终的清算责任。同样地,如果企业在没有经过合法清算的情况下就擅自办理了注销登记,而股东或第三方在企业
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又承诺对企业所欠下的债务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那么,债权人也有权要求这些股东或第三方对企业所欠下的债务承担起相应的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