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主要用途的差异,所谓“
产权车位”,实则是开发商将房产中的停车设施以出售的方式向购买者提供,这样的
购房者便能拥有对该车位的完全所有权;另一方面,“人防车位”设置的初衷旨在在战争突发时为相关人员提供隐蔽场所,按照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此类设立于民用建筑物中,且属于人防性质的车位不允许进行出租行为;
其次,二者的占地空间也存在显著区别:产权车位的占据空间本质上属于小区全体住户的共享公摊部分;
然而,人防车位所占有的空间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人防工程领域,其归属于国家国防财产的范畴,无法通过任何形式进行市场流通或交易。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
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