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
刑法体系中,“
洗钱罪”被明确为具有独立的法定地位。依照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若
行为人对于涉及
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
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明知其来源及性质而故意为之,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资金等手段,以掩饰或隐瞒其真实面目,并使其在表面上看起来合法化,则该行为将被认定为洗钱罪。洗钱行为不仅会进一步加剧
上游犯罪的猖獗程度,同时也会对金融管理秩序带来严重破坏,从而对国家经济安全构成重大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