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纠纷的审判时限规定如下,对于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第
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其法定
审理期限为六个月;若存在特殊情形需要延长的,须经过本院院长的批准,方可延长六个月。若仍需延长,则应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获批后可再次延长三个月。而对于采用
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其法定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述的审限仅涵盖从
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这段时间,其中并不包括
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
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
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
管辖争议期间。另外,
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亦可能受到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案件的复杂程度、双方的争议焦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