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破产企业员工进行
经济补偿金核算的原则,一般会参照他们在贵公司所服务的时限。在这个基础上,每12个月即为满一周年,届时将根据该时长乘以一定系数作为经济补偿金的额度。若员工在贵公司供职时间超过了6个月而不足1年,也会算作满一年计算;相反,若在贵公司供职时间未达到6个月,则按照半个月的
工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工资”指的是员工离开公司或终止合同时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水平。但是特别强调的是,假如员工的
月工资额高出贵公司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区域内全体工薪阶级平均工资的3倍,那么他们可以获得的
经济补偿标准将会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相应金额,然而这样的数额仍然不能超过累加支付12年的上限。在此请您慎重考虑并牢记这点,因为破产企业的经济补偿计划相较于其他普通债权具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