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山林
承包期间内,若遇国家征收的
赔偿归属问题时,一般的处理原则如下:首先,
土地补偿费用将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次,
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款项则理所当然地归属其合法所有者。至于
承包方方面,他们应该获得在承包地上各种投资以及相应损失的适当补偿。更精确地说,如果承包方在山林中开展了科学合理的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且建设了相关
配套设施,那么针对这些投资和损失的补偿就应当归属于承包方。此外,
安置补助费用也常常需要根据承包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分配。总而言之,在山林承包期间内,对国家征收赔偿的分配过程必须全面权衡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并且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来加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