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倘若雇主试图规避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将劳动者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完全予以排斥或取消,这无疑严重背离了双方自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初衷,也是对劳动者真实意愿的冒犯和侵害。只要存在通过欺诈手段、威胁或者其他不当行为强制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其所达成的书面劳动合同均属无效。同时,对于此类无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需尽到遵守义务,即使未遵守亦不会被视为违约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劳动合同法具体是怎样的呢
请参见以下完整材料列表:(一)若公司需与刚招聘的雇员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携带的材料如下:1、携带本公司出示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2、公司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假若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他人代替其在合同书上进行签字,则还应当向测试机构提供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3、完整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4、《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编号为津劳登字6号)一式三份。(二)当企业需要与员工继续签订、更改劳动合同时,应该准备以下材料:1、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2、《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名册》(编号为津劳登字7号)一式两份。一旦所提交材料完备,便会立即启动相应备案程序,备案完成后将留下《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编号为津劳登字6号)或《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名册》(编号为津劳登字7号)中的其中一份备查,而其余材料则会被返还给申请方。《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合同法开除员工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决定是否解除员工的劳务合同时,需要考虑多种特定情况,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首先,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未能达到聘用条件的要求,那么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其次,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也可能导致企业不得不采取相应措施;再次,如果劳动者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而给企业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同样会面临被解聘的风险;此外,如果劳动者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还与其他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并且这种行为已经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严重影响,或者经过企业提醒后仍未及时纠正,那么企业也有权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最后,如果劳动者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利用他人处于困境时的急切心理,使得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那么企业同样可以依法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做出任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策之前,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要提前告知工会组织。如果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向企业索取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详细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雇主若以解除自身法律责任、排斥劳工合法权益、违背劳工真实愿望、通过欺骗恐吓等手段强加变更劳动合同,均视为无效。对于此类无效情形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工个体或群体无需遵从,未履行或违约亦不构成追究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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