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严谨且完善的
劳动法律体系中,因员工出现极其严重的过失行为而导致其被公司解除
雇佣关系的情况下,绝大部分情况下企业并不需要承担任何支付
经济赔偿的责任。但是,对于该种所谓的“极其严重的过失行为”,必须要具备有充分具体的事实依据与充足完备的法律
证据加以确认。通常情形之下,可以被认定为“极其严重的过失行为”的实例主要包括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由于工作人职务上的疏忽或失误给所在单位带来了极其严重的
经济损失以及被国家相关部门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等等。然而,如果企业在以员工存在极其严重的过失行为为理由解雇员工的过程中,却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实这一点,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可能会被视为非法
解除劳动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就必须按照经济
赔偿标准的两倍金额,向该名员工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至于经济赔偿的具体数额,则应当根据该名员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实际年限,每满一年便向其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标准。如果该员工在企业工作的时间超过了六个月但不足一年,那么就应该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反之,如果该员工在企业工作的时间还未达到六个月,那么企业就只需要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这里所提到的“
月工资”,实际上就是指该名员工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