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无经济补偿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在工作中构成了严重过错,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用人单位可以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不论是“严重失职”还是“营私舞弊”均应同时满足条件——“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那么什么样的损失属于“重大损害”呢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5条的规定,所谓“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做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