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
存续期间,共同培育的宠物犬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往往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复杂繁琐的因素。首要的便是确认双方对于宠物犬所有权的明确约定,倘若已经达成了共识,那么按照约定执行便是无可争议的事情。如果之前并未就此进行过细致沟通和协商,往往会通过以下几个角度来做出判断:谁负责对宠物犬进行主要的照顾工作,包括每日的饮食喂养、户外活动以及必要的护理等等;谁在宠物犬的饲养过程中所投入的经济成本更高,例如购买宠物犬、提供充足的食物以及必要的医疗保健等方面的支出;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双方的生活环境以及对宠物犬的需求程度。除此之外,法院在处理此类事例时,还可能会将宠物犬对哪一方的情感依赖程度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尚未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