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司法审判过程中,假如法官发现难以找到涉案被告,往往会采取以下几种应对措施:首先,通过各种合法有效的途径向被告进行涉诉法律文件的传送,如采用邮寄递送或者公示等手段。其中,邮寄传递是指依据涉案被告所记录的地址发送法律文件,如果因故退回且其他路径尝试不畅时,便有可能转化为对外公示的形式来完成送达工作。另一方面,公告送法则是将法律文件公布于选定的报刊杂志或法院公告信息专区之上,待法定期限过后即可视作已正式送达至
当事人。然而,公告送达却可能导致事例审理日期顺延。针对
民事诉讼的类型,若被告接到
传票后直至今日仍未按照规定出席庭审,又无法提供合理理由,甚至未经法院许可就擅
自离场退出庭审,那么法院便有权进行
缺席判决。反之,对于
刑事诉讼事例来说,除非是那些符合特定法定条件的
轻微犯罪事例,否则被告人不到庭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够进行缺席判决的。总的来说,尽管无法与被告取得直接联系可能会对
司法程序的正常推进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扰,但是这并不足以阻止整个司法流程的顺利进行,只是可能会对事例的审理速度以及
处理方式产生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