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易过程中,产生根本性
违约行为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六种类型:首先,是卖方延迟交付房产,在经过买方及时有效的催促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责任;其次,是房屋的整体品质存在严重缺陷,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居住使用环境;第三种情况为,卖方所提供交付的房产严重偏离原定的
合同条款,例如房屋面积、户型设计、采光及通风效果等重要因素出现了重大误差;第四种情况则是卖方在同一套房产上进行多次销售,导致买方无法顺利完成房产所有权的转让手续;第五种情况是,卖方在房产上设定了其他形式的权利负担,如
抵押物等,严重阻碍了买方合法权益的全面实现;最后一种情况则是由于卖方的过失,导致在
房产过户方面遇到技术困难,最终使得买方无法成功获得房产所有权证书。对于任何上述根本性违约行为的发生,作为利益受损的买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行使
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要求卖方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
经济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