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企业搬迁导致部分员工无法正常上班执行职务,此类补偿问题的具体
处理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如果搬迁行为导致了
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主要客观因素产生严重变动,以至于原先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此时经过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的充分协商,双方仍然无法在此基础上达成关于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共识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只需事先在
书面形式下向劳动者通知离职事宜,或者额外再给予劳动者一个月的薪酬作为补偿,即可依法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来决定,即每累计满一年的工作经历,就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其一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助。对于已经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劳动者而言,应将其算作一年计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工作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来说,则应向其支付半个月的薪水作为
经济补偿。这里提到的“月薪”,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最后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