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之下,关于
债务主体如何依次正确地履行偿债责任,有着相对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这一顺序应遵循如下原则:首先需要支付的是与债权实现过程直接相关的各项成本开支,例如主要包括
诉讼费用、
保全措施所需支付的费用、以及聘请律师进行
代理而产生的
律师费等等。其次是产生的相应利息部分,这里涉及到的是在
借款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所产生的利息。然后才轮到期初本金的支付。针对那些存在诸多债务的情况,可区分是否为
抵押贷款或其他类型的附
担保债务,有担保的债务将会优先于没有担保的债务得到偿付。若同时存在多笔担保债务,则会以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来决定优先受偿权;若均未进行登记,则将按照各
债权人之间的债权比例进行清偿。当
债务人面临破产时,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之后,将依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第一,破产人所
拖欠的
员工工资、
医疗费用、
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用等;第二,破产人所欠缴的除上述项目之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欠的税款;第三,最后才是普通
破产债权。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具体的偿债顺序还可能因为
债务合同中的特殊约定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调整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