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以及执法程序的严格要求,治安部门在决定
不予立案处理的事例之后,有责任将这一决定以
书面形式传达给涉案
当事人,这个过程被称为“不予立案通知书”。相关部门必须在做出该决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以快递或者其他合法的方式将该通知书发送到相应的涉案主体手中。如果
报案人对于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
申诉请求。该公安机关也应在收到申诉请求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报案人。然而,如果报案人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仍然表示不满,他们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请求。值得一提的是,在某些较为复杂、特殊的事例中,通知的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但是无论如何,公安机关都应该尽最大努力履行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