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若因企业整体迁移而导致
劳动者与其
签订劳动合同时所倚赖的外在环境产生了严重且不可逆转的变动,使
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法顺利履行,同时劳动者明确表达不愿随同前往新的工作场所,则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有责任支付给劳动者经济
补助金。关于这笔经济补助金,它的计算方式是根据职工在该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来确定的。每个服务年度,即劳动者达到一整年的服务期限,企业应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法定
工资收入的人头费。对于服务期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按照一年的服务期限予以支付; 而对于服务期低于六个月的劳动者,企业应向其支付半月的法定工资作为经济补助。然而,在企业已经实施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例如提供适当和足够的交通补贴或者提供出门宿舍的安置等有效手段来减轻因迁移带给劳动者个人生活上的压力与不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仍然坚持拒绝追随的话,那么具体的补助金额到底是多少以及是否需要支付补助将取决于实际情况和相关的
证据材料,而非仅依靠法律条文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