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购书和预售合同存在差异之处时,我们需要对这些差异进行详细深入地分析,并根据它们的具体内容以及性质来决定其所具备的作用和效果。一般来说,倘若认购书已经成功地就
商品房买卖中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共识,那么它便具有了预约合同的性质;然而,预售合同则被视为本约合同。当这些差异仅仅涉及到非实质性的内容时,我们通常会以预售合同作为最终的依据。但是,如果这些差异涉及到了房屋价格、面积、交付日期等重要的实质性条款,那么我们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双方对于这些问题有过明确的约定,那么我们就应该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并未对此做出任何约定,并且预售合同是由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同时也没有违反任何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预售
合同的效力将被认为是优先于其他的。因此,强烈建议您妥善保管好所有相关的
证据材料,以便在必要的时候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