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确指出,向
消费者出售未获得预售许可以证实其真实性的车位时签订的相关协议常常无法产生
法律效力。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预售许可证乃是
商品房预售的必要前提条件。车位在法律层面上与商品房具有相似性,只有当其获得预售许可证之后方可进行销售活动,此乃合乎国家法律之规定。然而,在应对具体司法实践事件中,法院可能会依据事态发展情况,统筹综合考量多种影响因素,诸如双方
当事人的过失
情节严重程度、合同实际履行状况等等。如果购车者在知晓无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依然自愿签署协议,那么他们也难以避免地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若经法院裁定协议无效,作为卖方应向买方全数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若因此造成任何
经济损失,双方则需根据自身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