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区域范围之内,律师与
当事人之间的会面并未设定严格且具体的法定时限。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看守所通常会依据自身的工作安排以及内部管理规定来妥善协调安排会面时间。一般来说,律师的会见需求应当提前进行预约,而看守所则会在适当的工作日内依照政策为准进行撮合安排。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若是涉及到某些特殊阶段的事件,例如重要且敏感性的事件或者侦查工作的需要等等,这都有可能对
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方式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然而,总的来说,保护律师的会见权仍然是我们的基本原则。作为律师,他们应该遵循相关的程序和规定,依法依规地提出会见请求,以此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维护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