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当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若用人单位决定维系或提升原
劳动合同所约定之条件以订立新的劳动合同,而在此过程中
劳动者拒绝续
签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金。然而,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选择降低原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件以与劳动者
续签新合同,而劳动者对此表示反对,抑或是用人单位决定终结合法的劳动
合同关系,此时,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适当的
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会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服务的时间长度进行计算,即劳动者每为用人单位服务满一年,用人单位就需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给劳动者。对于提供超过六个月服务,却不满整整一年的劳动者,同样将获得一整年的经济补偿。而对于服务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他们也可获得半个月的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提到的“月工资”,实际上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最后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