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状况下,经过两个年头的婚姻历程之后出现了外遇现象,这并不构成依法
退还彩礼的法定前提条件。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假如
当事人主张要回归按照传统风俗习惯交付的
彩礼,若审判机关调查确认其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支持:首先,双方未能履行
婚姻登记程序;其次,尽管已完成
结婚登记手续却未能在婚后共同生活;最后,如果在婚前支付的彩礼以至于导致支付方陷入生活困境。然而,在健全的
结婚年数已经达到两年的情况下,这类现象通常无法满足以上所述情形虽然如此,如果能够提供
证据证明彩礼的交付引发了支付方生活上的重重困难,并且证据充分,那么法官也许会考虑酌情给予部分返还。然而,我们在此需要特别指明的是,关于外遇行为,它主要关系到的是婚姻中一方的过失及其对另一方造成伤害的问题,这可能会在
离婚财产的分割、
子女抚养权归属、
损害赔偿请求等诸多事项上都产生深远的影响,不过这个问题和彩礼的返还之间的联系相对来说并不紧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