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范畴内,律师与被指控为罪犯的嫌疑人、被告进行交流与接触的过程中,通常并不需要事先征得罪犯本人的同意。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律师须依照相应的法律
法规以及各地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妥善地履行会见程序。具体而言,律师仅需持有经过认证的律师执业证书、律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是由法律援助机构签发的公函,便能够有资格请求与
羁押在
拘留所中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会晤。在此前提下,看守所应依法迅速地执行会面安排,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涉及到重大事件或者需要进行多方协调等问题时,看守所可能会针对会见的时间和方式作出特别的安排。总的来说,
律师会见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将受到法律条文和当地实践操作的双重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