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域宽广、发展繁荣的中国,尚未依法注册取得预售许可证书而缔结的商品住宅预售合同往往被判定为无效。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条例,商品住宅预售行为必须事先获得由政府部门颁发的商品住宅预售许可证明书方可进行。在开发商并未按照上述规定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擅自签署预售合同,严重违背了国家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要求。然而,在某些特殊状况下,如果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在原告
提出诉讼主张之前,开发商已成功获得预售许可证书,则该
房屋预售合同可获认定为合法有效。除此之外,若
购房者在明知开发商缺乏相应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依旧自愿与之达成预售协议,在面临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时,购房者也有可能要为此承担部分责任,原因在于其往往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过错因素。总而言之,无预售许可证签署的房屋预售合同有效性尚不明朗且充满变数,由此引发的法律争议及其处理结果,都需要具体情况与法律
法规的结合加以精细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