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房屋开发企业进行
仲裁处理时,并非直接就此提起
诉讼程序,而应根据事先所签署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值得注意的是,仲裁机构并非具备行政职能的政府机关,而是依照法律规定合法创建并专注于处理各类仲裁事宜的专门性机构。在我国境内,诸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等等均为较为普遍存在的代表性仲裁机构。若您在与房屋开发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中已清晰确定出特定的仲裁机构,则须按照约定向该指定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然而,请务必牢记,
仲裁程序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即裁决结果一经作出,
当事人便不得就同一争议再次向仲裁委员会或人
民法院提起仲裁或
诉讼请求,否则将面临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