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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房屋预售款开发商跑路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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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9-03
在此情况下,您可以选择采用如下所述的法律策略:首先,务必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因为开发商的逃逸行为有可能涉及到诸如合同诈骗之类的严重刑事犯罪。其次,建议您与其他购房者共同行动,向相关政府机构提出申诉,例如住房建设管理局等,以期获得政府层面的干预和监督。再次,您还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预售合同,追回已经支付的款项,并且主张相应的违约赔偿。在整个维权过程中,请务必妥善保存和整理所有相关证据,包括预售合同、付款收据、宣传材料等等。此外,为了确保未来胜诉后能够顺利执行,您还可以申请对开发商的财产进行保全。如果开发商确实面临破产困境,请务必及时申报债权。总而言之,您需要通过多元化的法律手段来积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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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房屋预售款开发商跑路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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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跑路了怎么办
43浏览 2025-05-22
开发商预售房屋跑路违法吗
若遇到开发商逃逸的违法行为,建议您迅速行动。首先,尝试联络其他受影响的业主,通过建立联系,共同商讨维权策略。集合众人之力,不仅能增强维权的声势,还能更高效地解决问题。记住,团结一致是维权成功的关键。在行动过程中,务必保持冷静,依法维权,避免采取过激行为。通过合理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共同为正义发声。
17浏览 2024-05-17
房屋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备案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备案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区别 预告登记与预售商品房登记备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它们具有以下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属于行政管理制度。 2、实际功能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就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而言就是为了使得预购人在预购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后,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从而确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在行政上对预购人具有保护功能,有助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操作上的不同。预告登记必须是在双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之后才能申请。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约定,任何人不得强制预购人或者预售人进行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原则上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只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强制性制度。 4、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比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适用范围广。依据《物权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都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因此,在房屋的买卖、抵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中都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只适用于商品房预售。 5、登记主体不同。预告登记的主体机关是唯一的,即房屋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主体管理机构法律赋予了当地人民政府。它可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可以委托给房屋登记机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 (一)预告登记的特征 1、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进行的提前登记,对象是未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2、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赋予权利人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即对其后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确保将来发生所期待的结果。 3、预告登记制度能够较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追求财产变动安全的价值功能,它符合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 (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 1、具有行政强制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这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对开发企业的一种行政强制行为。 2、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仅仅是属于债权性质的,仅能起到备案的作用,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法定效力。 3、商品房预售合同无论是否进行登记备案,都不会产生对抗 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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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开发商跑路了怎么办
42浏览 2025-05-19
怎么区别房屋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备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区别 预告登记与预售商品房登记备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它们具有以下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属于行政管理制度。 2、实际功能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就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而言就是为了使得预购人在预购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后,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从而确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在行政上对预购人具有保护功能,有助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操作上的不同。预告登记必须是在双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之后才能申请。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约定,任何人不得强制预购人或者预售人进行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原则上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只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强制性制度。 4、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比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适用范围广。依据《物权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都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因此,在房屋的买卖、抵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中都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只适用于商品房预售。 5、登记主体不同。预告登记的主体机关是唯一的,即房屋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主体管理机构法律赋予了当地人民政府。它可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可以委托给房屋登记机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 (一)预告登记的特征 1、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进行的提前登记,对象是未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2、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赋予权利人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即对其后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确保将来发生所期待的结果。 3、预告登记制度能够较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追求财产变动安全的价值功能,它符合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 (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 1、具有行政强制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这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对开发企业的一种行政强制行为。 2、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仅仅是属于债权性质的,仅能起到备案的作用,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法定效力。 3、商品房预售合同无论是否进行登记备案,都不会产生对抗 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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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预售完房子跑路了怎么办
若您不幸遭遇开发商跑路之情形:1、您应该积极与其他业主取得联络,联合起来进行维权活动;2、接下来,建议您采取多种途径与开发商取得沟通,全力争取弥补自身受损损失。对于那些有可能陷入“烂尾”困境的购买房源,您不妨给开发商稍作磨砺喘息之机,只要他们能够在短期内筹措到足够资金顺利完成后续工程建设,那么,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将会被尽可能地降低至最小程度;3、请务必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32浏览 2024-06-26
如何区分房屋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备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区别 预告登记与预售商品房登记备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它们具有以下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属于行政管理制度。 2、实际功能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就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而言就是为了使得预购人在预购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后,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从而确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在行政上对预购人具有保护功能,有助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操作上的不同。预告登记必须是在双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之后才能申请。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约定,任何人不得强制预购人或者预售人进行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原则上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只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强制性制度。 4、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比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适用范围广。依据《物权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都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因此,在房屋的买卖、抵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中都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只适用于商品房预售。 5、登记主体不同。预告登记的主体机关是唯一的,即房屋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主体管理机构法律赋予了当地人民政府。它可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可以委托给房屋登记机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 (一)预告登记的特征 1、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进行的提前登记,对象是未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2、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赋予权利人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即对其后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确保将来发生所期待的结果。 3、预告登记制度能够较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追求财产变动安全的价值功能,它符合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 (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 1、具有行政强制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这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对开发企业的一种行政强制行为。 2、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仅仅是属于债权性质的,仅能起到备案的作用,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法定效力。 3、商品房预售合同无论是否进行登记备案,都不会产生对抗 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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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预售商品房开发商跑路怎么办
若开发商破产或失踪,购房者首先需确认住宅所有权归属。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楼宇是否合法注销登记。若注销,携带开发商注销证明、购房合同和个人身份证件至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房产证。同时,保留所有相关证据以备诉讼之需。
24浏览 2024-06-26
房屋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备案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区别 预告登记与预售商品房登记备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它们具有以下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属于行政管理制度。 2、实际功能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就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而言就是为了使得预购人在预购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后,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从而确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在行政上对预购人具有保护功能,有助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操作上的不同。预告登记必须是在双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之后才能申请。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约定,任何人不得强制预购人或者预售人进行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原则上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只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强制性制度。 4、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比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适用范围广。依据《物权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都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因此,在房屋的买卖、抵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中都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只适用于商品房预售。 5、登记主体不同。预告登记的主体机关是唯一的,即房屋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主体管理机构法律赋予了当地人民政府。它可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可以委托给房屋登记机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 (一)预告登记的特征 1、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进行的提前登记,对象是未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2、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赋予权利人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即对其后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确保将来发生所期待的结果。 3、预告登记制度能够较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追求财产变动安全的价值功能,它符合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 (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 1、具有行政强制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这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对开发企业的一种行政强制行为。 2、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仅仅是属于债权性质的,仅能起到备案的作用,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法定效力。 3、商品房预售合同无论是否进行登记备案,都不会产生对抗 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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