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体系,处于筹备阶段(设立之中)的公司尽管尚未获得正式的
法人资格,但是这些实体机构具备了一定的
民事权利能力。
在此期间,它们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一些必要的民事活动,例如签署租赁场地、购置施备等相关合同。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公司的权利能力显然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从事超越组建公司初始使命之外的各类活动。
一旦设立新的公司取得成功,那么在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往往会被正式建立起来的公司予以承担;倘若新公司最终没能顺利建成,则各发起人有义务就设立行为始末所带来的全部
债务和费用,负起连带的
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能证明某个发起人为谋求设立新公司的最大利益而做出行动,并使其他发起人从中获得实际利益,那么这些其他发起人应当根据事先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共同分担相应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