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未经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便签订的订购协议往往被判定为无效。
预售许可证乃是
商品房预售的法定必备前提条件。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未依法获取预售许可证而缔结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视为
无效合同。
然而,在提
起诉讼之前获得预售许可的情形下,则可将其视为有效。
订购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常常被视作预约合同,其主要功能是对未来订立正式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划与约定。
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在未能获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签订订购协议,无疑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影响到
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情况下,购房者享有权利主张此份协议无效,同时请求开发商退还已经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
然而,具体的
处理方式仍需要结合协议的具体条款以及双方
当事人的实际履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