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内,对于订婚后未能实现婚姻约定而解除婚约的情形下,是否要求返还聘礼(即
彩礼),需要依据诸多复杂的因素进行审慎评估与裁量。
倘若双方
当事人并未按照法定程序完成
结婚登记手续,抑或是虽然已经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未真正共同生活过,亦或在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男方为女方支付了高额聘礼,从而导致其自身生活陷入困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有必要返还聘礼的。
然而,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后已经共同生活满一年,那么关于聘礼的返还问题以及返还金额的多少,就需要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长、是否育有子女、财产的使用情况、各自的经济状况、聘礼的具体数额、过错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由当地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酌情判定。
一般而言,如果结婚时间相对较短并且聘礼的
数额较大,那么法院可能会酌情决定返还部分聘礼;反之,如果在共同生活期间,聘礼已经被用于家庭日常开支等合理用途,那么返还的可能性以及返还金额都将会相应地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