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民法典》明文规定,在动物饲养过程中,倘若发生动物致害他人事件,则该动物的饲养
责任人与管护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诸位能够证明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并非自身蓄意或是其存在重大过失所引发,那么便可据此主张减轻甚至豁免自身的法律责任。
例如,若受害者一方故意招惹激怒动物从而导
致伤害事故的产生,那么此时的饲养责任人或管护责任人就有权依据上述
法规,适当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
另外,若相关饲养人员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未能对所养动物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而致使他人遭受损失,即使受害者在事故中也存在某种程度的过错,这些饲养责任人或管护责任人亦无法因此而减轻自身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仍需注意的是,若是危险度极高的烈性犬等禁养动物直接致害于他人,那么此类情况下,饲养责任人或管护责任人将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并且在此类案件中,他们并没有任何法定的免责理由。
对于那些遭受
人身伤害的受害者而言,他们有权要求
赔偿包括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在内的各项治疗与康复所需合理花费,若受害者因此丧失工作能力或者变得残障,他们还有权要求额外赔偿辅助器具购置费用以及
残疾赔偿金。
当受害者不幸离世时,他们的
家属还能要求赔偿
丧葬费以及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