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社会环境下,处于哺乳期并仍持有
劳动关系的
女职工,其权益依法受到了特殊的法律保护措施,用人单位在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解雇或终止与该类员工的劳动关系。
然而,若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强行进行辞退行为,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向受害方支付数额相当于经济补偿标准双倍的
损害赔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根据我国劳动
法规之相关规定,其依据为
劳动者在目前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中所累积的工作时间和相关待遇,即按照员工每月的平均薪资收入,以劳动者在本公司志愿参与劳动,且能够正常持续地工作一年为期,只要员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符合一整年,则可获得一次性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大致为员工每工作一整年,用人单位便需向其支付一次薪资。
在此基础上,如果员工在当前职期间未达一年,但已超过六个月,则该段时长将作为一年处理,换言之,员工同样可以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
而对于那些在本企业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金额为员工半个月的平均薪资。
值得一提的是,此处所提及的“月薪
工资”并非是指当月的实际领薪数额,更确切的说,它代表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正式解除或协商终止之前的连续十二个月份内所获得的全部薪酬折算后的平均值。
需特别说明的是,在特定情形下,如劳动者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或其他非主观因素导致的工作失误等原因,用人单位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合法合理且公正公平的解雇处理,此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
赔偿金。